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旅游、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