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泰山景区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政府实施生态保护政策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通过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等形式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态补偿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及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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