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对破坏泰山景区生态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泰山景区生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