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制定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修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