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的保护。对已遭到破损或存在破损隐患的泰山山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修复治理。
修复治理不得对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