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和生态修复需要,合理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设置醒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游客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