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禁止在泰山景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