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泰山景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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