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每年6月9日为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生态旅游、文明旅游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和个人参与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开展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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