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泰山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防治水质污染。
泰山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湖泊等水体,除按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水体内从事洗衣、游泳等活动。
泰山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湖泊等水体,除按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水体内从事洗衣、游泳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