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泰山景区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合理划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并向社会公布。在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泰山景区管委会和森林防火区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驻地单位应当根据泰山景区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防火制度,加强重点防火场所的监督管理,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实行联防联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