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泰山景区内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普查、监测,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根据实际划定保护范围,通过设置标志牌、保护栏、电子监控、语音警示等防护措施,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
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唐槐、汉柏、望人松等特别珍稀的古树名木定期监测,实行一树一策、一树一档。对树势较弱的古树名木通过生物、物理和机械等措施进行复壮。
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唐槐、汉柏、望人松等特别珍稀的古树名木定期监测,实行一树一策、一树一档。对树势较弱的古树名木通过生物、物理和机械等措施进行复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