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泰山景区内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不得经营泰山水资源。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