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泰山景区管委会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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