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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