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坚持泰山景区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和谐共生原则,建立健全泰山景区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制度,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泰山景区人文资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古籍善本、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可移动文物;
(三)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观,东岳大帝与碧霞元君信俗、泰山石敢当习俗、泰山皮影戏、泰山东岳庙会、泰山道教音乐、泰山传说、泰山封禅与祭祀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其表现形式相关的建筑、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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