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泰山景区倡导文明生态旅游。
旅游者有不文明行为对泰山景区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市旅游部门将其纳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通报旅游者本人,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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