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管理,对泰山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泰山景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在泰山景区管委会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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