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管理,对泰山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泰山景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在泰山景区管委会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泰山景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在泰山景区管委会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