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泰山景区内奇石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秩序,对沿路(河)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