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泰山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循生态环保理念。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泰山景区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泰山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文明宗教活动,并接受泰山景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泰山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文明宗教活动,并接受泰山景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