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减少车辆对泰山景区生态影响。泰山景区游览路实行车辆封闭运行管理,限制社会车辆进入。确需进入的,应当按照泰山景区管委会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封闭运行的车辆应当执行严格的环保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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