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组织修复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引发地质灾害不予修复治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