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泰山景区内修坟立碑。泰山景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