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一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