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