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