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五条 全社会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对见义勇为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