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记功;
(三)嘉奖;
(四)发给奖金;
(五)其他奖励。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
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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