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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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社...
第二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
第三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五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五条 全社会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对见义勇为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一)发现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防止重大案件发生...
第七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由市、县(市、区)...
第八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向认定机关申报;无单位的...
第九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九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就诊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医疗单位或其人员不予救...
第十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条 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本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
第十一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误工的,视同出勤。因见义勇为致残的,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因公(工)伤残待遇对待...
第十二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二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报批,并做好家属的抚...
第十三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兄弟姊妹,以及必须依靠见义...
第十四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
第十五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依法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奖励和救济。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条例未得到保护的,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向公安、民政...
第十七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七条 负有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
第十八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