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条例未得到保护的,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向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对于拒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履行,并对责任人视情节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