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五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依法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奖励和救济。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款;
(三)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依法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款;
(三)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依法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