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七条 负有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