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