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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