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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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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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