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