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兄弟姊妹,以及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享有就业、入学、住房的优先权:
(一)劳动、人事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等部门应优先办理证照,减免相关费用;
(二)本市初中、小学招生时,减免相关费用;市属大专、中专、高中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减免相关费用,就业时优先推荐;
(三)所在单位建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亲属、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亲属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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