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二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报批,并做好家属的抚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