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条 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本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全额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