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向认定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向认定机关申报。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他公民也可以直接向认定机关申报或者举荐。
见义勇为认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报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确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提出保护和奖励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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