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一)发现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防止重大案件发生的;
(二)发现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
(三)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的;
(四)其他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