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九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就诊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医疗单位或其人员不予救治或者不负责任而延误救治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