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误工的,视同出勤。因见义勇为致残的,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因公(工)伤残待遇对待;致残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两倍以上的标准向其逐年发放生活费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安置供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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