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