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