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园和广场实行名录及分类、分级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和广场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
公园和广场名录及分类、分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