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
第八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园和广场实行名录及分类、分级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和广场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 公园和广场名录...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合理设置花坛、草坪、喷水...
← 查看《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