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合理设置花坛、草坪、喷水池、假山、雕塑、亭榭、回廊等设施,挖掘文化内涵,注重生态和艺术效果,突出文化品位和地方特色。
公园和广场应当根据规划设计,适当配建游乐健身器材、活动场地、码头等游憩设施和游客服务中心、公厕、城市书房、公益宣传栏、餐厅、茶座、小卖部、停车场、无障碍通道、医疗救助等服务设施。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以及公园和广场规划。
公园和广场应当依托自身环境,因地制宜规划与建设乐道,体现地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发挥乐道的运动休闲功能,引领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公园和广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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