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交由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
使用县、区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县、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自建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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