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和广场用地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