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
(二)保护和维护自然、人文景观以及相关设施;
(三)保持园容美观、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四)合理分布服务设施,方便游客;
(五)各类标牌图形文字准确、规范,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六)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
(二)保护和维护自然、人文景观以及相关设施;
(三)保持园容美观、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四)合理分布服务设施,方便游客;
(五)各类标牌图形文字准确、规范,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六)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