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公园和广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接受资助、捐赠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财物登记造册,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